最新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银行有效催收认定的规定
知托说法网-济南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该如何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哪些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经发卡银行如何进行有效催收?本期知托说法网结合新颁布的信用卡司法解释来交流下最新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银行有效催收认定的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中的发卡银行“有效催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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